•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4/2020-28464
  • 文件编号:温瓯减委办〔2020〕2号
  • 主题分类:法规政策制度
  • 发布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0-07-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避灾安置场所管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3 11:12 访问次数: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疫情防控办〔2020〕97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下人员防灾避险转移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温防办〔2020〕136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汛期临时安置场所疫情防控指引的通知》的精神,现将《温州市瓯海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避灾安置场所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避灾安置场所管理方案



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传播风险,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前后防疫措施落实工作,做到防灾防疫两不误,特制订本方案。

(一)场所环境管理。开放前,场所须满足相应的疫情防控条件,配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对场所设施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开放后,场所各类设施需保持清洁,每天定时、定人对场所全方位进行消毒、清洗,并加强卫生和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提倡自然通风。设置疫情防控标识、提示,洗手间应配备洗手液、消毒液。

(二)工作人员管理。各避灾安置场所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排摸,建立“一人一档”,对从重点地区来温人员要进行“核酸+抗体”检测,检测结果无异常方可上岗。各避灾安置场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绿码上岗,每日上岗前均需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工作期间全程佩戴一次性防护口罩,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另安排健康人员补充其岗位。

(三)安置人员管理。所有进避灾安置场所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扫码+测温”准入,并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做好个人防护。各避灾安置场所要做好避灾人员的排查和登记,为进出人员提供免洗手消毒液或75%酒精的消毒湿巾等消毒用品。各避灾安置场所要按规定设置休息(餐饮)位置,避灾安置人员按规定佩戴好口罩等防护用品,减少不必要的交流和密切接触。体温超过37.5度或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名单参照省市相关通知)未满14天的不得进入。

(四)临时隔离点设置。各避灾安置场所要设置临时隔离点,临时隔离点设于相对独立区域,尽可能保持间隔距离,避免人流交叉。临时隔离点应设置标识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洗手卫生设施、消毒器械,产生的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如发现健康异常人员,应转送至临时隔离点,及时向辖区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并根据排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置,如为疑似病例,应及时转送定点医院作进一步排查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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