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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和水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6 08:57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水利局

各有关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和水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安全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瓯海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和水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2023年7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和水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和水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农村供水安全,根据《浙江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实行物业化管理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8〕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列入统管的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和水费收缴管理工作,不包括市政供水管网和乡镇水厂等供水工程及其覆盖区域。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统筹负责辖区范围农村供水安全组织领导、工程建设、制度保障等工作,确定和落实管理责任主体(管理单位)及其管理责任人(地方政府行政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巡查管护责任人);统管单位承担全区列入统管的农村供水运行管理责任,协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管理单位组织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和水费收缴工作,负责供水站各类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日常供水服务(净水加药过滤消毒)和水质检测、组织巡查管护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考核等;农村供水管理单位(一般为属地村委会)负责督促落实巡查管护人员按规定要求开展工程日常巡查管护和水费收缴工作,按要求对水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负责供水站厂区以外和村内相关取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等。

第四条 区水利局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规划,指导供水工程前期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巡查管护及其水费收缴工作。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主管单位上报的拟任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人员的资格,落实巡查管护工作补助经费。


第二章 巡查管护人员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巡查管护人员的职责主要为水费收缴、供水设施巡视检查(测)、水源巡查保护和清理、信息上报,取水设施、引水设施、输水管网、水表、阀门等供水设施保护及其检修工作,主动配合统管单位做好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净水加药过滤消毒和水质的日常检测管理,以及上级要求的其他供水管理事务等,并按要求详实记录相关巡查管护工作情况。

第六条 巡查管护人员应按季度(或半年度)抄表到户,全额收缴水费,按规定做好登记和出具水费缴纳收据,并及时缴至管理单位或统管单位账户,同时,协助管理单位做好水费收缴情况公示工作。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工作频次应满足以下规定:

1.净水工艺设施及管理房等日常巡查管护,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

2.村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日常巡查管护,原则上每3天1次;

3.水源巡查管护,原则上每月1次。

发生强降雨等特殊情况时,应增加巡查管护次数或按上级要求开展巡查,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章 巡查管护工作经费保障


第八条  巡查管护工作保障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水利项目预算管理,用于村居巡查管护人员的工作补助支出。补助标准按现状农村供水工程覆盖区域常住供水人口每人补助10元标准计算(常住供水人口按上一年末上报的统计数据为准),结合覆盖区域原行政村每个村保底3000元计算确定。如覆盖区域常住供水人口每人补助10元合计金额低于原行政村保底金额的,按保底金额确定补助标准。

第九条  最终补助金额与水费收缴率及巡查管护工作绩效考核挂钩,其计算公式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水费收缴率对应的补助比例×巡查管护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结果得分的百分比例。其中与水费收缴率挂钩为水费收缴率达到95%及以上的,补助100%,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减10%;收缴率达不到50%的不享受专项补助。水费收缴挂钩补助比例详细对照表如下:


序号

水费收缴比例

专项补助比例

备注

1

95%(含)以上

100%


2

90%(含)-95%

90%


3

85%(含)-90%

80%


4

80%(含)-85%

70%


5

75%(含)-80%

60%


6

70%(含)-75%

50%


7

65%(含)-70%

40%


8

60%(含)-65%

30%


9

55%(含)-60%

20%


10

50%(含)-55%

10%


11

50%以下

0


第十条  巡查补助经费拨付。各管理单位巡查管护及其水费收缴工作经统管单位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区水利局核定并计算确定补助金额,按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下达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街道)拨付相关村居。

第四章 巡查管护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巡查管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或所有权人)负责落实。管理单位(或所有权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巡查管护工作负责人,对巡查管护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巡查管护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巡查管护人员宜常年居住在供水工程所在村居附近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工程情况,能够承担农村供水工程的巡查管护工作。原则上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巡查管护人员。巡查管护人员应与管理单位签订巡查管护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且不应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主管单位批准,并报区水利局登记变更。

第十三条 巡查管护人员的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变更联系方式的须及时上报统管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报区水利局备案;巡查管护人员因事因病需请假或外出的必须事先经管理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统管单位应根据区水利局的培训计划,及时组织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巡查管护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巡查管护人员必须经常学习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熟练掌握本村供水工程情况。

第十六条 巡查管护人员应当服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管单位的领导和指挥,接受区水利局的监督。巡查管护人员在进行巡查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第五章 巡查管护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统管单位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人员日常工作的管理及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确认结果签字盖章后,报区水利局。

第十八条 区水利局根据日常抽查情况,结合镇街审核的考核情况,计算巡查管护人员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履职和表现优秀或为供水安全、供水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巡查管护人员,上报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按考核得分相应扣减巡查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的,取消当年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因巡查管护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执行经批准的应急预案或上级指令要求的;

3.重要时期不坚守岗位的;

4.考核得分率低于60%的;

5.被上级水利部门或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票否决”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浙江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DB33T2264-2020)等规程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瓯海区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瓯海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和水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瓯水利〔2019〕210号)和《关于瓯海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保障经费的补充通知》(瓯水利〔2020〕14号)两个文件同步作废。


附件:1.温州市瓯海区农村供水村居常住人口统计表

2.瓯海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工作年度考核表

3.瓯海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人员登记表

4.瓯海区农村供水巡查管护合同书(参考版本)


附件1:

温州市瓯海区农村供水村居常住人口统计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度:       年末(按区统计口径统计)

序号

行政村

名称

自然村

名称

供水站

名称

户籍人口(人)

常住人口

(人)

备注




























































































合计





附件2:

瓯海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工作年度考核表

(      年度)

村居名称:                巡查管护人员: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平时扣分情况汇总

统管单位考核赋分

备注

水费收缴工作

1.用水户供水协议签订情况。

10




2.抄表到户及其记录情况。

10




3.水费收缴率和上交情况。

10




4.水费收缴台账及统计公示情况。

10




基本

管护

工作

1.水源保护、取水口清理维护情况。

10




2.净水设备、管理房安全管理情况。

10




3.相关设施设备基本管护情况。

10




4.村间管网及相关设施检修情况。

10




运行

管理

工作

1.供水安全应急报告处理情况。

5




2.配合净水工艺维护及加药管理情况。

5




3.配合日常水质检测管理工作情况。

5




4.学习培训和自查整改情况。

5




合计

100




统管单位意见


经办人意见(签字):              负责人签字:             统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意见(签字):             负责人签字:              镇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瓯海区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护人员登记表


供水工程名称


管理单位

(村居)


原巡查管护

人员姓名


变更原因


现巡查管护

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专业


技术职称


居住地址


所在村居


身份证号


通讯联系号码


管理单位

(村委会)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管理单位(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意见


负责人签字:           镇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4:

瓯海区农村供水巡查管护合同书


管理单位:      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巡查管护人员: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特就供水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管护有关工作订立合同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一、甲方职责

1.负责确定或更换农村饮用水日常巡查管护人员(大于18周岁-小于65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常住在本村的人员);

2.负责水费收缴管理,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各项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主管单位(镇街、水利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或统管单位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及其水源的全面管理,保障村居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3.督促乙方落实本村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及日常巡查管护各项工作,配合统管单位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4.负责指导和监督乙方落实上级主管单位(镇街、水利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的要求及有关规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管护事项;

5.按考核评定结果确定并兑现巡查管护人员工作报酬。

二、乙方职责

负责村居入户水费收缴工作;配合区级统管单位做好村居供水相关业务管理;按约定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发现水源、供水管网、设备、设施等可能存在的隐患、缺陷、损毁或损坏并立即组织修复,确保村居供水正常安全。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村居供水计量抄表、水费收缴,并定期按季度或半年度交入甲方或上级指定的银行账户;

2.负责供水站(厂区)内环境卫生,保障管理设施、设备整洁无尘,厂区及边沿区域无垃圾、无杂物;

3.负责水源巡查,保护水源安全,及时处理取水口杂物、杂草,保障取水正常;

4.负责定期清洗水池,负责村居供水管网维护维修工作;

5.协助供水统管单位人员做好净水处理药物投加、水质检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6.保护供水工程管理设施及其标识标牌完整,保障管理房正常使用;发现有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劝阻,发现供水异常立即处置并向统管理单位或上级报告。

三、巡查管护工作报酬及支付办法

约定乙方年巡查管护工作报酬合计           元整(¥       元),实际支付金额与水费收缴率及上级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由甲方按照区统管机构或上级有关评价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后结算支付,支付时间一般为考核次年的4月15日前。

四、其他

因乙方工作不到位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安全或区域相关工作大局的,甲方有权向主管单位(所在地镇街)或上级报告追究其管护责任或其他相应的处理。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单位(所在地镇街)执一份,区统管机构一份,区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总站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签字:             


订立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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