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下非机动车(见附件)因当事人弃留在现场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因无法查明车辆所有人、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或通知当事人至今未来我局接受处理。按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十一)条之规定,请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证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车辆并接受处理。逾期未领取的,我局将按规定收归国家所有。(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587号2幢3楼,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6281226)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1、(人力三轮车)
2、(二轮电动车)
3、(人力三轮车)
4、(人力三轮车)
5、(人力三轮车)
6、(人力三轮车)
7、(人力三轮车)
8、(人力三轮车)
9、(人力三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