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炎冀委员、王旭文委员:
您在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让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共同富裕的提案》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浙江作为“两山”理论的发源地,更是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窗口,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已上升为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是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任务。因此,我局认为您提出关于让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共同富裕的建议是非常正确并具有战略远见的,具备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生态产品价值是指一定区域内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的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最终产品与服务的经济价值,包括供给产品价值、调节服务价值与文化服务价值。通俗易懂地说,生态产品价值就是用经济的视角去算生态账,正如国民经济领域有GDP,生态领域也有自己的“GDP”就是GEP,它是用一个科学核算的数字,告诉人们绿水青山到底值多少钱。由于不同类型生态产品的广泛性和差异性,以及生态产品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的特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作。根据《浙江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试点工作指南(试行)》《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3年重点工作清单》等有关文件精神,全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尚在机制构建、试点推进阶段,由衢州丽水大花园核心区、山区26县、大花园示范县建设单位等地区(简称“试点地区”)率先探索开展GEP核算应用试点、“两山银行”试点等工作。瓯海区作为非试点地区,目前尚不具备全面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条件,但我区已在部分领域做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根据您提出的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我局积极协调并会同相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切实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从“无人区”转向“新蓝海”。
一、关于“明晰我区生态资源产权,建立价值体系”的建议
《意见》指出,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是价值实现的重要前提。包括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等。我区持续深化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推进相关成果用于探索生态产品价格实现的应用。
一是初步探明矿产资源情况。截至2023年底,全区纳入统计的各类矿产共8种,已查明资源储量的固体矿产5种,矿产地5处。目前在开发利用的矿种有1种,为矿泉水,分布在泽雅镇。全区有效探矿许可证1宗,为浙江省温州市区地热资源勘查;有效采矿许可证1宗,为温州市瓯海小源矿泉水饮料厂。
二是继续推进瓯海区园、林、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区于2023年开展了我区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目前成果已通过听证会讨论,待上报省级验收后,将向社会公众发布。
三是认真开展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深化清查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今年我区将开展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深化清查工作,对瓯海区内全民所有建设用地分布、结构、利用、所有权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对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进行实物量清查与经济价值核算。
四是加快自然资源确权工作。当前我区正在对辖内31处自然资源(含1处自然保护地、1处矿产、29条河流)进行地籍调查成果报省审核入库工作,预计将在本年度内完成,后续将配合市资规局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工作。
五是持续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生态共富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48.55km2,近三年已投入水利建设资金1600万元,并持续推进水土流失区域小流域坡耕地整治、水源地保护、重点经果产业水土流失治理等项目,不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关于“完善我区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体系,加快资源转换”的建议
您提出“在瓯海区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基础上,构建多层次的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已具备一定落实基础。根据瓯海区纪委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温瓯农〔2023〕16号)文件,已将“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养殖水面使用权;农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等生态产品纳入产权交易中心可交易范围内。在加快农村产权信息服务方面,我区将进一步强化农村产权增值化服务,对“阳光瓯农”系统进行升级,及时推送和汇总交易信息,加快资源资产流转交易。
您提出“开展基于GEP核算的生态产品市场交易实践和‘GEP贷’‘两山贷’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我区已推出两种有比较优势的融资渠道:一是农民资产受托代管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由瓯海农商银行推出,农民可利用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经济权益作为抵押,获得银行的贷款。在这个模式下,农民可以使用他们的农房、农村商业经营房、合作社股权、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装备、农畜产品、大宗订单(仓储)、农业商标、品牌认证(书)、农房拆迁协议安置房和小微厂房、汽车、贵重物品等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此种贷款模式使农民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资产,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也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地区,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有助于激活农村地区的沉睡资产。该种创新模式已经为我区农民提供了超过21亿元的贷款。二是 “政银担”融资贷款业务。该模式由瓯海区农村产权中心与省农担公司瓯海办事处推出,农民可以将他们的农村产权作为股份投入到某个绿色产业或生态项目中,凭借项目申请“政银担”贷款;如果需要更多的资金,可再申请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进一步扩大项目的规模,增加收入。“政银担”业务为农民提供新的低息融资途径,融资贷款利率约为4.0%,帮助他们更好地利用和保护农村产权,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农村地区的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
三、关于“积极推进我区生态产品产业化路径,树立共富品牌”的建议
在推进生态产品产业化、树立品牌方面,我区在发展生态旅游产品、培育文旅品牌上做了尝试探索。一是因地制宜推进符合区域生态标准的重大文旅项目、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项目的落地,制定出台《瓯海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扶持办法》,通过财政奖补政策鼓励吸引乡村景区化(景区村)、旅游驿站、鼓励民宿品牌等系列旅游产业发展;二是大力推进瓯柑、纸农菜等“纸山”“瓯”字系区域公用品牌培育,着力打造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富民强市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文化+”等绿色产业。
另外,您提出“林权抵押贷款为突破口”,根据相关文件,浙江省已实施林权统一登记,统一颁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我区现有林权登记基本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建立《自留山清册》《山林权清册》等资料,并颁发山林权证,后经几轮换证(即2007年、2013年)形成林权登记档案。关于林权流转方面,事关社会发展和农村农民切身利益,林权流转除法定情形外,应适情适时地结合实际需求在“林改”中充分考虑。据了解,2006年以来,林权改革目标是建立完善的林权“三权分置”(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目前仍处于试点期(福建、江西、重庆是林改先行区),还未出台林权改革一揽子政策,但与之又息息相关;关于林权抵押融资方面,我区在前期的不动产林权登记试点中,经与属地金融机构等沟通对接,已初步形成了林权资产受托抵押融资相关事宜。
此外,去年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区可作为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开发利用的闲置山地资源进行了全面普查。经相关部门校对讨论结合实地踏勘,共识别出可供开发的风电、光伏场址资源6处,总规划容量8.6万千瓦,估算年发电量1.2亿千瓦时,静态总投资约4.7亿元(不含政策处理、道路新建、电网送出工程等)。目前我区已通过招商引资初步遴选由一家投资商主导开发建设我区风电、光伏场址资源,目前正在开展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项目一旦落地建成后,整个风力、光伏发电系统在运营周期内可提供清洁能源近30亿度电,还可以有效利用我区闲置的山地资源,项目产生的收益可持续助力乡村振兴、农民增收,实现新能源发展、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和共同富裕的“三赢”局面。
最后,感谢您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联系人:黄寿曙,联系电话:88513331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