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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4〕43号

发布日期:2024-08-30 11:45 访问次数: 来源:执法队一队(景新)

当事人名称:温州市黄屿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N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泰山路2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泰山路2号的温州市黄屿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现场喷漆车间已密闭,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有发白潮湿现象,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运行的情况

4.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对你单位喷漆原料油漆进行采样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及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6.2024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7.检验报告2份(编号NMRQ24080182NMRQ24080183),证明你单位喷漆使用的原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8.《关于温州市黄屿电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温环建〔2017〕036号)、《关于温州市黄屿电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验〔2018〕014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市黄屿电镀有限公司已通过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的情况;

9.《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304583580560N001P)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黄屿电镀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

10.《你单位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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