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温州市泉塘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H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泉塘村新桐路1580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和仓储,现场正在经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单位属于排污登记管理单位,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3. 2024年8月2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2024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