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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4〕44号

发布日期:2024-09-02 14:36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当事人名称:温州市泉塘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H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泉塘村新桐路1580

我局于20248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8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和仓储,现场正在经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单位属于排污登记管理单位,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8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3. 202482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20248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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