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韩维永货物运输经营部: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4日依法对你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汀岙西路实施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163号)。期间通过邮寄送达未能签收,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163号),详见附件。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三大队领取前述决定书(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河乡路803号201室,联系电话:86099897)。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163号)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