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4-75687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4〕3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1-2024-0004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4-07-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及反馈>
  • 文件下载: pdf下载>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瓯海区数字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0 17:44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数字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数字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推进浙江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瓯海区文化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瓯海区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23-2025年)》《瓯海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管理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发展为目标,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消费为重点,聚焦文化数据服务业、数字内容开发、广播电视、影视动漫、智能文化消费等业态。

(二)强化引导。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数字文化产业,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支持“数字+文化”跨界融合,形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与市场联动推进的机制。

(三)注重绩效。树立绩效理念,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年度、终期绩效评价。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对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

(四)典型示范。通过引领扶持,打造一批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杆和品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重点领域加速突破和跨越发展。

二、分配方式和扶持范围

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联合组织,通过竞争性遴选,每年在全区择优选择数字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给予分批扶持,扶持周期不超过2年,原则上每年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且年度补助不超过项目当年投资额的50%,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扶持项目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较好发展前景的、已经启动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项目完成时限最迟为申报次年11月底。重点推动以下产业集聚发展:

(一)数字文创产业。将现代信息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进行数字内容开发、创意服务等,大力培育发展数字文娱、数字出版、电子竞技、广播电视科技创新等数字文化产业新业态。

(二)影视动漫产业。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加强影视工业化生产体系建设,打造一批影视重点项目,推进影视创作、拍摄、制作、放映,培育发展网络剧、数字影视、演艺科技、短视频等影视新业态;鼓励引进知名动漫企业、动漫大师等,挖掘特色内容题材,植入瓯海元素,应用最新制作技术,生产制作原创动漫精品,进行原创动漫品牌产品开发,培养专业团队。

(三)“数字+文化”消费产业。支持挖掘文化消费新理念,创新数字手段和技术支持,围绕“数字+景区”“数字+演艺”“数字+文化生活圈”等,打造多主体、多类型、多层次共同繁荣的文化“消费‘智’场景”。

(四)重点平台培育。支持对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具有扶持带动作用的园区(基地)、特色文创平台建设;支持优质文化企业对接数字文化资本市场,培育一批数字文化创意项目;加强数字文化产业联动、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合作互动渠道,开展区域间考察学习交流活动,提高数字文化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五)鼓励招引投资重大数字文化产业项目。对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数字文化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认定,由瓯海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开展论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扶持补助,吸引集聚更多大型优质项目在瓯海落地。

三、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瓯海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以文化创意内容为核心,依托数字技术等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的文化企业。

(二)组织申报: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发布项目申报公告,向社会征集项目,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材料至区委宣传部。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中指标、数据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区级初审: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按照数字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评审程序要求,对上报的材料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社会资金投入金额、对产业的引领作用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四)竞争性评审: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遴选评审,专家评审设陈述答辩、专家审议等环节。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根据专家建议及评审结果,明确扶持项目和补助资金,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五)方案完善: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将拟扶持项目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至项目主体。拟扶持项目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于收到评审修改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申报材料报送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和方案完善情况,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按阶段下达资金至扶持项目主体,第一年预拨50%扶持资金,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审查后,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拨付。

(二)日常管理: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分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主体应予以配合。

(三)绩效管理: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应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每年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区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批补助调整补助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监督检查:区宣传、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相关单位及人员在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出现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长期滞留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说明事项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的数字产业化特征明显的文化企业所在行业范围包括:记录媒介复制,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制造,广播电视专用配件制造,专业音响设备制造,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视机制造,音响设备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广播影视设备批发,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零售,增值电信文化服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音像制品出租,互联网广告服务,新闻业,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数字出版,广播,电视,影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电影放映,录音制作,以及上级部门动态认定的其它属于数字文化产业范围的行业门类。

(二)扶持原则。本办法扶持资金从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在扶持周期内,获扶持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区政府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按照“一事不二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三)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Baidu
map